當你有離婚的念頭產生,先切記別立馬張揚,先看配偶是否也有離婚的意願,我國離婚是得兩方意願才能離,故會形成一種現象,一方願離一方不願離,甚至不願離的一方動之以情勸退不了另一半離婚的念頭,這時當然對想離婚的一方較弱勢,故才需要離婚蒐證,為什麼要離婚蒐證? 事實上離婚蒐證對自己比較有利, 例如財產分配、贍養費或是小孩的監護權,當掌握的證據越多,拿到的分配也會比較多。
不過因為很多人會想盡辦法讓配偶符合離婚條件,民法上卻認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有外遇、重婚、虐待、惡意遺棄、重大疾病、犯罪確立判刑六個月以上,只要讓配偶符合其一條件,法官自然會站在你這邊。法官會看證據來評斷婚姻是否真沒有挽回餘地,且蒐集離婚證據的用處在,可以請求優勢的離婚條件,故這也是為什麼許多夫妻在打離婚官司,離婚蒐證時,很多人會不懂法律的界線在哪,不小心誤觸法,讓自己沒順利請求離婚,甚至把柄落在配偶手上,變成賠了夫人又折兵的窘境,接下來就教大家關於離婚不可不知道事情和如何進行離婚蒐證爭取最有力的離婚條件!
離婚程序有哪些? 你知道不同的離婚方式有不同的離婚條件嗎?
- 1. 協議離婚:只雙方有共識要離婚,並且談妥財產分配條件、小孩扶養權、贍養費、探視權等等,並在兩願離婚協議書簽字。
- 2. 調解離婚:若雙方都有共識離婚,但離婚條件雙方談不攏,或是怕某一方後悔,則可以申請調解離婚,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同意後簽字,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當事人不用親自跑一趟戶政機關。
- 3. 裁判離婚:雙方對離婚沒有共識,只有一方想離婚,且無法和平分手,雙方調解無效時,需尋求法院裁判並根據雙方說法做出離婚判決。
- 4. 強制離婚: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判決離婚要件,夫妻任一方,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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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重婚:只在婚姻關係狀況下又和別人有另一段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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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常聽到的出軌、外遇、包二奶、買春等等只要與非配偶發生性關係都算,若配偶強暴他人也算此範圍,但若是被強暴則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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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簡單說就是被虐待,除了肉體虐待,精神虐待也算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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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意思是配偶直系親屬虐待你和你的家人,直系親屬有父母、爺爺奶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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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配偶惡意遺棄,包含惡意不同居。
- f.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配偶危及生命安全。
- g. 有不治之惡疾:法院認定的惡疾為具有傳染性,且會令人厭惡的疾病,如:梅毒、菜花等等。
- h.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經過醫學檢定後不可治癒的重大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躁鬱症等等,並且達到無法繼續維繫婚姻或生活的程度。
- i.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與配偶斷絕聯繫或失蹤超過3年,不知生死。
- j.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配偶確定被處刑罰。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強制離婚條件蒐證
離婚蒐證需謹慎小心,蒐集證據必須基於合法行動下進行,否則法官不會將證據視為參考依據,往往一般民眾自行蒐證,不是超出法律底線規範,就是行動曝光讓對方發現,再也有沒有第二次機會,想隱密且安全合法的情況下蒐證,可洽詢徵信社,徵信社有蒐集能力與徵信設備,徵信社在有充足的法律知識下行動,知道蒐證底線與眉角,不僅保障客戶權益也保障自己。
- 1. 重婚:知情證人、喜帖等。
- 2.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與外遇對象的對話紀錄,性交行為證據等等。
- 3.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驗傷單、辱罵威脅的影片、保護令、錄音檔等等。
- 4.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驗傷單、辱罵威脅的影片、保護令、錄音檔等。
- 5.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不願、拒絕同居等對話紀錄或錄音、知情證人。
- 6.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看到對方說出、做出傷害言語及行為的證人或恐嚇書等等。
- 7. 有不治之惡疾:醫院診斷書。
-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醫院診斷書。
-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需有向警局報案的三聯單,證明有報案、何時報案以及家人、子女、鄰居等等作證。
-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法院的判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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